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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管理,推动有机食品产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现将《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二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发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有机认证标准》及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包括现有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含缓冲带,下同)和规划实施中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纲要。
  (二)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省级发展有机食品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五)指导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并管理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市、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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