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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200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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