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