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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二年六月四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必须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周期,多年生植物需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检疫证明不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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