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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规定,修改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规定,修改为:“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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