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大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2002)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02]1号)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已根据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现予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02年5月22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
      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2002年5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1、《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修改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
  2、第一条修改为:“藏语文是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了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