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02]1号)
《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已根据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为《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现予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02年5月22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
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2002年5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1、《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修改为:“《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
2、第一条修改为:“藏语文是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了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