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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植物保护行为,减少农业有害生物的危害,控制农药残留,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控制和植物检疫的行为。
  第四条 植物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灾害治理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具体的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植物保护作为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稳定植物保护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植物保护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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