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恪守咨询职业道德;
(二)具有注册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岗位工作;
(四)任用咨询机构考核同意。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
(三)咨询机构任用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规定材料。
再次注册者,应经任用咨询机构考核合格,并具有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限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未取得《咨询上岗证》、《注册咨询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人员名义署名和进行咨询活动。
第十八条 咨询人员注册后要变更所在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咨询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服刑;
(三)脱离咨询岗位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从事咨询工作;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事咨询工作;
(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定期在信息网上和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条 《注册咨询师注册证》可作为持证人参与项目投标及从事咨询市场活动的信誉凭证。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注册咨询师注册后可从事以下主要业务:
(一)编制专业领域内咨询方案、程序、方法;
(二)主持专业领域内的咨询业务工作;
(三)审核、验证专业领域内的咨询文件;
(四)评价专业领域内的咨询报告;
(五)指导承揽咨询招标、投标业务;
(六)培训专业领域内的咨询人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