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湘科政字[200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科技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令颁布的《
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第三条 凡本省区域内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协会)负责全省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法对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内容包括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两部分。
第六条 咨询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咨询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和确认的服务范围,才能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咨询业务。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咨询机构取得资质等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50%以上,其中注册科技咨询师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甲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五年,独立完成咨询项目10个以上,其中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4个以上,咨询成果有较高的水平,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