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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6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四、第四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五、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六、删去第六条第五项中“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合理耗费制定。”
  八、第八条修改为:“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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