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企业不得使用未登记备案的非成建制的零散劳务人员。凡因使用零散劳务人员而引发出的问题,均由施工承包企业负责。
七、施工承包企业是建筑劳务用工的第一责任单位,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当年的劳务费,春节前1个月必须支付完毕,不得拖欠。违反规定的,根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因工作需要,不能返乡而留守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对其加强管理,安排好留守人员的生活。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以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八、施工承包企业应建立劳务用工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对建筑劳务企业费用的支付。劳务用工保证金不得少于本企业使用劳务工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计算的总额,保证金必须由施工承包企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保证金实施管理。
施工承包企业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提供设有劳动用工保证金的证明。
九、建设单位不得强迫施工承包企业垫资施工,不得以实物顶替工程款。凡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组织工程招投标,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建设单位(业主)垫资施工。否则因垫资施工,工程款不能及时回收,所拖欠的劳务费用,由施工企业负责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一、对已完工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凡建设单位(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二、建立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个人)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施工承包企业及项目经理
1、违反规定垫资施工,不能按时结算或克扣、拖欠劳务费用的;
2、劳务用工保证金制度未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