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办法》等25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新建建[200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建工集团,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是成建制的,外省建筑劳务企业进疆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省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施工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劳动用工计划,(包括用工数量、招用地点等)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需要跨省、跨地区招用的,须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劳务资质,否则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得在疆从事建筑劳务经营活动。
四、建筑劳务企业招用劳务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与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其本人签订劳务合同。其中,招用劳动合同制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以法定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
五、建筑劳务企业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凡不能按时发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自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施工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必须与提供劳务的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