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七)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的产品详细目录。
第八条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向集中采购机构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受理供应商的资格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经过管理部门审核的《广州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一份发给供应商,并将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建立档案。
第四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享有参与权、竞争权、交易权、投诉权和诉讼权。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集中采购机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定期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验证。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其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能申请资格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或串通的;
(二)底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向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