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穗财采[2002]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200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通知》以及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具备向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共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实行资格登记制度,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登记成为广州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五条 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
(六)申请登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的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 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时,应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验证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