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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2)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占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10%以上。”
  二、第八条修改为:“地(市)、县(市、区)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在保持每年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具体比例;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财政当年增收部分应划出10%以上用于农业。”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各方面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依法享受优惠待遇,依法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自有收入之时起还可以免交农业特产税一年至三年。”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农垦、农牧、林业、水产、水利等农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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