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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3.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等一般性违法行为或有一般性商业失信行为的情况。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严重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商业失信行为,被依法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等情况。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限制行政审批提供依据,为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提供参考。
  (二)逐步实现本市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拟录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和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并通过政府专网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进行远程操作,按时录入有关数据;负责对本部门拟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按时移送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负责把市各有关部门移送的数据统一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
  四、实施步骤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本着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2002年3月底完成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海关等15个首批进入该系统的试点单位要实现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互联;4月份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开始试运行。
  在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互联的范围,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本市各级司法机关掌握的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纳入警示信息系统。
  (二)2002年6月底,完成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实现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远程操作。
  (三)2002年7月底,完成企业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及许可经营事项等基本信息录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2002年9月底,完成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并不断完善四个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
  五、工作要求
  (一)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录入及移送的各类企业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包括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作出处罚的部门、处罚日期、警示或预警期限等内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本部门录入及移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企业信息的项目、标准、操作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按时录入及移送信息,并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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