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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4月8日

          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生猪产品质量和税费征缴管理,减轻生猪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促进生猪及其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一般设3个以下,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一般设2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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