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
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2件规章、规章性文件:
一、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上海市工厂企业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982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上海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临时规定(1992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
六、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收费实施办法(1985年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七、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1988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八、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
九、上海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