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的进口;
(五)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第七条 (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的管理)
管委会具体负责加工区内企业从事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的有关审批事项。
第八条 (企业的设立)
对在加工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加工区内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实行告知与承诺制。
第九条 (通关服务)
海关根据国家有关出口加工厂区的规定实施监管,并采取特殊的便捷通关措施,加快通关速度,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计划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批。
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接受市规划局的委托,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对加工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以及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与施工许可进行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办理加工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现场协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管委会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属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进行管理,并负责抽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管理)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审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