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从事固定式力容器、车载液化气罐或者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和从事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取得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制造资格的单位,其相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制造。
第七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者应对锅容管特的安全性能负责。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制造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者应自觉接受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资格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等产品。
销售者应验明产品的合格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以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瓶装气体和气瓶销售者应在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
第十条 使用者应对锅容管特的使用安全负责。
(一)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办有关新建事项,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二)使用者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