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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告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另行公布),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全省统一为8%。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人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烤烟农业特产税附加,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及管理)。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农业税收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乡级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严格实行上限控制。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筹资标准,由村委会收取,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四、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
  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结算时代扣代缴,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完税凭证。对农民应承担的税收和附加,通过纳税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户。
  五、农业税收纳税义务的履行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要发扬优良传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收和附加。
  六、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取消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按照实事求是和“规模、效益”的原则,调整农村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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