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二00二年全省扩大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告
2001年,我省在湄潭县、铜仁市、贵定县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面临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有意义。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特通告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
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统筹安排,抓好改革的综合配套措施。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三)取消屠宰税。
(四)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三,2003年不超过改革前的二分之一,2004年不超过改革的四分之一,2005年起全部取消。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运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全省实行统一的7%农业税税率及20%附加比例。农业税计税价格全省统一为每公斤(中等稻谷)1.04元,一定三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