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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2修正)

  (四)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
  (五)具有稳定的批量生产能力;
  (六)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零部件、配套产品同步采用了国际标准;
  (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测试结果,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
  (八)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经试生产和用户使用,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在产品技术文件中得到实施。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验收程序:
  (一)企业对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经自检具备验收条件后,填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申请书》并备齐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对申请验收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产品和免验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实行省、市两级管理。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七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和下达全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编制和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
  第十八条 省标准情报研究所负责搜集、整理、提供国际标准的有关文献资料。各单位、各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国际标准资料,并及时整理目录,通告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情报研究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可凭《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申报优质产品,申请享受采用国际标准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在贯彻实施后取得显著技术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科技进步奖。对在采用国际标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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