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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已经2002年4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海上民用船舶(以下简称民船)动员征用工作,提高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民船动员征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民船动员征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船动员征用,是指战时或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民船及其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民船调查、统计和预动员登记工作,建立预动员征用民船档案和数据库;
  (二)指导、检查本级民船动员征用准备工作的落实,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负责民船动员征用的日常管理、专业勤务训练;
  (四)负责制定民船动员征用的预案和实施计划;
  (五)负责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复员、补偿等工作。
  第四条 海事、渔业、交通、财政、民政和国防经济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协作,共同做好民船动员征用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与军事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民船动员征用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各级民船管理部门和民船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动员征用民船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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