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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6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三条 违反《条例》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对违反《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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