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机关执法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的作风建设,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效能,密切联系群众,树立检察机关爱民、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均可投诉:
(一)耍特权、逞威风,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的;
(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办案久拖不决超过法定期限的;
(三)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擅离职守的;
(四)办案不文明、逼供逼证,动手动脚,乱用械具,滥用强制措施的;
(五)办关系案、人情案或者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
(六)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泄露案件机密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的;
(七)以案谋私,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吃、拿、卡、要、报”的;
(八)其他与执法作风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可以采取拨打检察机关执法作风投诉电话、发送信函和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
投诉受理机关为被投诉人所在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
为方便人民群众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执法作风投诉电话,并将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受理机关如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投诉事项,以及本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情况,投诉受理机关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五条 受理机关接到投诉后,要根据投诉情况和职责权限提出意见,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一)对需要到现场帮助解决问题的,应当派员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派员及时赶到现场。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作出明确解释或承诺。
(二)对自身有权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对七日内不能办结的复杂事项,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对需要转交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必须在一天之内转交。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时限,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处理后,由处理机关负责向投诉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