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湘政发[2002]8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来投资的界定
1.本市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它资本投入我市的统称为外来投资。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所制定的特殊政策。
二、优惠外来投资者
2.在市级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按该企业入园后三年内地方所得税收额和工艺要求及标准,免费为企业提供相应的生产用地;筹建企业过程中免收一切规费;企业投产后免交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3.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可以按用地最低成本价出让或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4.投资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费的,其购买费可减让30%。
5.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承包经营的,除依合同获取规定的收益外,自合同履行起2年内还可从企业新增税后利润中分成50%。
6.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生产和产品加工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方便外来投资者
7.实行项目申办代理制。投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园区代为办理,其他项目由外经贸局代为办理。从收到申办投资企业所需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8.实行报批服务一站制。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厅,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制”服务,所有审批、收费、年检、咨询等均在服务厅内进行。
9.实行跟踪协调负责制。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定人员、定项目、定责任的跟踪协调负责制,并建立对项目责任领导的奖惩机制。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
10.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赠送住房一套或轿车一辆。
11.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可为本人、配偶、子女或2--3名亲友办理城镇户籍手续。其中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城镇户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