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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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