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已经2002年4月1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公安、交通、财政、林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 检疫机构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室、实验室以及隔离试种苗圃、除害处理等设施。
第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植物检疫人员,协助专职检疫人员开展工作。
专职植物检疫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兼职植物检疫员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或者进驻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货场、种苗繁育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集贸市场等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存放的场所,进行疫情调查与处理,实施植物检疫和检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