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的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书面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四)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五)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方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
(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结果;
(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招标投标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完成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