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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2年3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章 行政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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