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均须经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举办。营业性的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武术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等)、比赛;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类比赛;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音像制品销售;营业性电影放映以及其它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严格控制各民间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单位会员必须报告,经批准后备案。严禁各民间组织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应在民间组织理事会的统一指导下从事各种活动。严禁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独立或变相独立于民间组织法人之外,从事吸纳会员及承办各类展、演、赛事等民间组织法人行为。严禁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在民间组织基本帐户之外另行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各民间组织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如民间组织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变更(如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等)、民间组织名称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法变更的,均应事先分别报告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民间组织凡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钱物,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接受赞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民间组织章程合法获取的有偿服务及其它收入协议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均应向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接受赞助的款项事后还必须说明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民间组织如创办有内部交流报刊、工作及活动简报等,每期均应寄送业务主管部门审阅。
第十六条 各民间组织应加强民间组织自身建设,强化民间组织内部管理。要建立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各民间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中共党员3人以上的,均须按规定建立党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