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豫文社[2001]26号 2001年7月6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文化类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文化厅主管民间组织系指已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省文化厅认可同意作其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 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遵守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在界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社会活动。
第四条 省文化厅每年召开一次民间组织例会,时间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传达上级精神、布置下步工作、交流经验、加强民间组织间、民间组织和主管部门间的联系。各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非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五条 各民间组织在每年民间组织例会时必须向省文化提交一份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本民间组织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六条 各民间组织所举办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延续时间较长的全省性大型活动,均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活动应当在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均要提交活动总结报告。未经报批,不得举行全省性文艺活动;未经许可,严禁以业务主管部门的名义举办任何活动。经批准的演出、比赛、展览、培训等活动内容和时间、地点、活动方案等不得擅自变更。省文化厅将对所主管的民间组织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各民间组织凡和境外机构、个人联办的活动,均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凡需报批的各项活动,各有关民间组织应提前60天向省文化厅提交报告,省文化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