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作专题汇报。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政府应当按照预算调整决议执行,并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和预算执行中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预算执行单位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分别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收支表;
(二)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收支决算表;
(四)上级补助收入及本级补助下级支出情况说明;
(五)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表,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表;
(六)有关决算的相关说明材料。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