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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培育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经贸委培育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2]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经贸委《河南省培育企业上市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河南省培育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加快证券市场发展的通知》(豫政[2000]44号)下发后,对推动全省企业的上市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进展很不平衡,少数省辖市和行业至今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或进入上市辅导的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豫政[2000]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的企业上市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
  核准制股票发行制度的实行,取消了指标分配、行政推荐的办法,企业只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主承销商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这一制度充分体制了市场化的原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优势企业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机遇,对促进企业转换机制、筹集资金、调整结构、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资源的开发和培育上,尽快使更多的企业达到上市条件。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把培育企业上市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承担起培育企业上市的责任。负责这方面工作的同志要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熟悉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股份制改制的要求、企业上市工作程序、企业上市辅导办法和上市企业规范化管理内容等等,提高工作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确实弄清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的基本情况,按照上市申报一批、培育辅导一批、预培促进一批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上市公司资源开发和培育工作规划,认真选好上市后备企业,把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指导,促使其尽快达到上市条件。
  二、规范企业的股份制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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