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具体。审理案件必须将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问题的前因后果、主要情节、经过、处理结果、证据材料等审核清楚,对具体情况要做具体分析,弄清问题的性质,划清界限。性质难以确定的,要将问题交代清楚。处理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宽严适度,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要据实说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材料必须齐全。案件查结后要同信访人见面,并请他们签署意见,信访人如提出不同意见,要加以说明。对匿名信反映的问题,查结后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向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形成纪要,一并上报。
审理案件要逐级把关。本级信访部门的立案实行二审制,先由分管人员提出审理意见,经处、科负责人审定后方可结案存档;上级要结果的案件实行三审制,先由分管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由处、科负责人审理,再由局(办)领导审定;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批示要结果的案件,信访部门审理后,要送党委、政府分管或包案领导审定,重大案件要经过信访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结案的调查报告必须规范。属逐级审核转换的调查报告,每一级都应有明确意见。省级立案要结果的调查报告一式3份,中央要结果的案件一式4份。调查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一函多案或综合交办的案件,要一案一报。
要规范会审、暂结、退办程序。在审理案件时如有拿不准的问题,可采取集体“会诊”的办法,统一认识,形成纪要,作为处理的依据。对已进入法律程序,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结案的信访案件,经批准可以暂时结案,待司法处理结束和条件成熟,有关手续和材料齐备后再予结案,暂结案件应于暂结后的180天内结案。跨年度仍不能结案的,下年度作为积案重新交办。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案件,可向呈报单位发函退办。退办函应提出退办的理由,也可提出建议和要求,限定重新查结上报的时间。
(五)情况反馈。对案件处理的情况,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反馈。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件,要按批示要求,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和查处情况。对疑难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阻力或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提出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案件尽快处理。
四、加强领导,不断提高信访督查工作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信访督查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对重大疑难案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各级信访部门要把信访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力度,领导同志要经常了解掌握督查工作的情况,及时解决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实行信访督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努力提高结案率和结案质量,特别要提高按期结案率和一次性结案率,按期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年终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要进一步抓好信访督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信访部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办事公正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督查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