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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十)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
  (十二)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督学,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主任督学和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 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7年以上;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
  (六)受过教育督导业务培训。
  第七条 教育督导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经常性督导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调研、检查。
  第八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确立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三)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第九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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