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门业务培训的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课程应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课程设置上应有所侧重。
第十八条 公共必修课应包含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科学,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内容。
专业必修课应包含相关业务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
选修课应包含新知识和新技能相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应采用指定教材。
公共必修课教材和选修课教材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或组织编写;专业必修课采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大纲或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指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建立以省、市行政院(校)为主,其他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依法设立的教学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资格确认后,方能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一)有健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备相应培训场所和设施;
(三)具备与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相适应、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 各类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并严格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学活动;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效果评估、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对培训经费必须编制使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