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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对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任职培训的规定执行。
  经过任职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提高组织、决策、协调、创新能力;
  (三)拓宽和补充必要的新知识和新技能。
  第九条 任职培训应在任命后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180学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单位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培训,延期最长时限为半年。
  第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不同的工作业务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掌握业务工作领域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及时了解业务工作的现状,把握其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经过更新知识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及时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新技能;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需要。
  第十三条 更新知识培训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1日(126学时),可以集中时间培训,也可以分散培训。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人数应平均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经培训合格的国家公务员,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所在单位将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类分级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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