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设置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全省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类: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经过初任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政治素质;
(二)增强职业道德修养,熟悉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运作过程和任职环境,初步掌握工作方法、程序和基本技能。
第七条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日(60学时)。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