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评聘分开后,具有中学高级、小学和幼儿园特高、卫生西医(内、外科)副高评审权的设区市,从2002年起,省人事厅不再批复、发证,但均须报省人事厅备案。其它高级资格由省人事厅审批并颁发证书。
七、要求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事业单位,须报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自主评聘只限该单位的主体系列。实行自主评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相应系列的社会化评审。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必须参加统一考试。
八、为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更好地为在我省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由省职称办按照有关条件组织专家,对在经济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的限制,随时审定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决定在中小学职称评定中增设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要求。从2003年起,县(市、区)以上中小学、幼儿教师申报中、高级职称必须参加外语考试(条件另定),乡镇中小学教师仍免试。
十、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院校一九七0--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1970年至1976年进入高等学校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副高”职务满7年的,可以正常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对带研究性质的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省人事厅批准,其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同类人员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以聘任。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必须参加统一考试。
十二、企事业单位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企事业单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延聘手续。
十三、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后,在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或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为确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质量,原来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以考代评”系列继续实行。对原省里规定认定的系列,除文学创作、艺术、体育继续实行认定外,再增加出版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其余均改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