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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一)个人申报,就是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可以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所在单位不得阻挠。
 (二)社会评价,就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评委会,评委会中的主任委员、委员应由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职的专家学者担任。
 (三)单位聘任,就是用人单位在人事(职称)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下,自主聘任具备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除外),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等待遇。如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也可以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继续执行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0]70号)的规定。对有专业技术资格而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有关工资待遇,但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资格参加有关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审定的办法,不再组织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资格评审、审定的办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实行资格评审、资格审定、考评结合的办法。
 各级职称评审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答辩、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为申报对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批准前,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的范围予以公示。
 四、实行评聘分开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分类管理。全部补助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严格按岗位设置聘任;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可在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上浮5%;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自主管理。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和聘任在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原来从外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机关分流人员5年内不占单位结构比例聘任的基础上,从2002年起对从部队转业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也可不占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对已达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民主党派负责人、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聘任,可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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