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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立“一保、二控、三监管”的领导干部责任制。“保”,就是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控”,就是坚决控制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控制学校收费标准;“监管”,就是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与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都要签订责任书。
  (三十二)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各种检查,为中小学和幼儿园营造宽松的氛围。政府各部门要改革不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管理模式,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严禁对学校、学生和教职工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变有关部门各自为政的随意性多头检查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只检查一次。严禁借检查之名罚没学校款项。对向学校摊派报刊和钱物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任何部门到学校进行检查、收费、审计等活动,都要实行报批制度,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已实行“一费制”试点的学校,其学生杂费、书本费中用于购买书本的支出应控制在所收费用总额的一半以内。
  (三十三)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把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三十四)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建立健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年检督查制度和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和安全、健康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工作预案制、重要情况报告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条例,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五)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普九”攻坚督导和评估验收工作;做好“两基”年检复查工作。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和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对地区及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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