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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2号)精神,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国有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工作,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在教师编制限额内应统筹安排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并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不得随意撤销或合并所属中小学,如确需撤并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八)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要有利于学前教育的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的扩大、薄弱学校的改造、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充、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新建的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各地要加强对改制试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二十九)加强引导和监管,完善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政策。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职务评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民办高中设置标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要按规定的程序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十)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的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继续做好海外华人、华侨和民间的教育赠款接受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三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赣”战略,按照中共江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措施,努力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校,掌握实际情况,指导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物价、审计、建设、土地、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费投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和周边环境的治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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