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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切实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省、设区市、县(市、区)要专门成立教师工资发放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实行举报制度,对于克扣、挪用和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上级人民政府要停止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凡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不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等建筑;不准用公款安排领导干部出国考察。严禁通过提高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工资和增加教师收入,严禁将学校预算外收入冲抵预算内财政拨款。
  (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九)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的开展。对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危房改造,要按有关规定免除规划、建设规费;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乡(镇)、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
  (十)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后按照省财政、教育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十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对其他地区,执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杂费、书本费的标准。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检查,完善收费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十二)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逐步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电子档案,对农村初中辍学情况及时实行监控,并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继续将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扫、堵结合,以堵为主”的原则,坚决堵住新文盲的产生。认真实行“两基”复查年检制度。
  (十三)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各地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因地制宜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一般一个乡(镇)设置一所初中,鼓励人口较少的乡(镇)与邻近乡(镇)联办初中,或者在乡(镇)中心小学的基础上建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工作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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