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切实抓好示范性学校建设。“十五”期间,全省建设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50所、职业学校100所、普通初中100所、小学300所、幼儿园100所。各市、县(区)也要努力办好在当地起示范作用的中小学和骨干幼儿园。进一步加强乡(镇)所在地初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中小学中的辐射作用和对村办幼儿园的指导作用。同时要重视城乡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努力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均衡化。
二、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当前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紧迫任务。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长远和根本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赣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把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作为解决我省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要努力克服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把目前基础仍较为薄弱的农村义务教育摆到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六)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要求,从2002年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运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规划,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创造条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并建立“控流保学”责任制。各级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和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教育有关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七)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对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在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前提下,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