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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名;
  (六)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商务活动。
  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300万元以上或者2个在1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名;
  (六)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业务。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人、监理资质申请单位均应当向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定期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授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报市信息办备案。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应当本着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监理资质申请单位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授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监理权限、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监理费用计取和支付、违约赔偿责任以及违约救济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伪造、变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三)委派不具有相应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实施监理;
  (四)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五)与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以及软、硬件提供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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