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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
 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45号 2001年12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计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计委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逐步打破棉花流通中的垄断经营,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调控效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棉花生产和纺织工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棉花收购,鼓励公平有序竞争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棉花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扩大棉花流通渠道,打破棉花经营中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多渠道经营和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棉花生产、流通中的基础性作用。从2001棉花年度起,我省全面放开棉花收购。凡符合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政府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各类企业均可从事棉花收购。鼓励获得资格的各类棉花企业,到棉花生产区直接收购或委托代理收购,也可以跨区组织收购棉花。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利用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
  棉花收购放开后,要严格市场准人和资质认定工作。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定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准入资格,向社会公布认证企业名单,并颁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定期复审制度。
  二、深化供销社棉花企业改革,实行社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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