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中,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可采取与农民签订合同,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技术服务,向蚕农二次返利,农民入股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利益。
六、加强质量监督,保护蚕茧资源
加强蚕种质量检验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蚕种质量标准和检验机构,完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体系。主产地区质监部门要成立蚕种质量专职检验机构,配备专职检疫人员,负责本地区蚕种质量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把检验、检疫结果报省蚕种质量专职检验机构,合格的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
蚕茧收购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省质监局要制定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加快蚕茧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在鲜茧收购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行执法检查,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茧收购质量,维护蚕茧流通秩序,保护蚕茧资源。
七、发展蚕桑生产基地,促进蚕茧生产规模化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宜桑地区根据资源条件,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配套开发的原则,把基地建设同退耕还林(草)、长治工程、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宜桑则桑,宜草则草,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蚕桑生产基地县、基地乡、基地村。新产区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要求,发展蚕桑生产;老产区要重点调整现有桑园,增加科技含量,培育种桑养蚕专业村、专业户,提高种桑养蚕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蚕桑生产基地建设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的种桑养蚕业,加快桑园更新和蚕种改良,提高蚕茧的单产和质量。
对蚕茧基地建设,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遵循市场规律,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充分尊重农民和企业的意愿,不能搞行政命令。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凡没有签订合同的不得强迫农民种桑养蚕。
八、加大财政金融对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扶持力度
为促进和支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蚕桑产业贸工农一体化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蚕桑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新蚕种的推广和蚕桑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各地金融部门要切实安排好蚕茧收购资金,对资信好、产品有销路的茧丝绸生产、出口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资金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