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大市场、大流通的要求,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打破地区封锁,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省际间蚕种流通,须经调入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后方可流通。各地区检验部门也要认真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或劣质蚕种流入我省。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蚕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和蚕种保护设施;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蚕种生产规模一般在5万张以上,具有完善的售后技术服务能力及足够的经营资金。具体标准由省农牧厅研究制定。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证由省农牧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程序是由各地农牧局(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省农牧厅,省农牧厅商有关部门后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省农牧厅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具有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单位的名单及相关情况。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凡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控蚕种生产总量,优化蚕种生产布局结构,逐步改变蚕种场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有重点地加强对蚕种场的改造,改进生产设备和测试仪器,提高生产水平。通过改造,逐步形成具备经济规模、生产条件先进、技术实力较强的蚕种场。蚕种场的改组,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应用市场机制,以有利于推进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和蚕种繁育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优良蚕种品种的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的发展为目标,实行资产重组,以适应我省茧丝绸行业发展的需要。
五、改进和完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
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这是稳定蚕茧收购秩序和行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根据自愿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民乐于接受的公司(工厂)加农户经营模式和联结模式(包括公司(工厂)加农户、公司(工厂)加蚕农合作组织加农户、公司(工厂)加基地加农户等组织形式),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稳定鲜茧收购秩序,深化和完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