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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深化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深化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37号 2001年12月10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各有关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经贸委 2001年8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和国家经贸委7月31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省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度发展茧丝绸行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推动蚕茧资源顺畅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茧丝绸市场,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在茧丝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蚕茧质量和价格监督,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蚕农和经营者的利益;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厂)加农户为基础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推动蚕桑生产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加快茧丝绸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丝绸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深加工水平,扩大生产企业的出口经营权,增加出口创汇。通过深化改革,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改革鲜茧收购管理体制,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
  鲜茧收购在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下,允许具有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收购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评茧仪器(不少于标准规定1套仪器)、烘茧灶和必要仓储运输设施。(2)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3)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并与蚕农签订产销合同(协议),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4)具有国家规定的经质监部门培训的专职检验人员,并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5)具有省经贸委核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及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6)由物价部门提供蚕茧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年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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